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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
挂钩,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内容制订考试科目,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食品
生产经营活动,一定比例的从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发给卫生许可证。同
时,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。
五、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。要选拔政治思想、工作作风、业务素质
和道德修养水平较高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,制止一切不合理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
风。同时,从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方面,加强对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约束
和管理,培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,避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中出现重
大失误。
六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,定期集中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。各级卫生行政
部门要逐步推行执法监督责任制,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的执法监
督力度,要定期集中对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发现不按规定发放卫
生许可证的,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七、落实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,并实行责任追究制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发
放卫生许可证后,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,制订经常性和突击性抽查
计划,并落实各项管理责任。凡管理失查,监管不力的,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行
政领导的责任。
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
于2002年3月底前上报我部。我部将在2002年4月对部分省、区、市卫
生许可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,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。
请各地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及时告我部法监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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