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特色餐饮 健康食品 保健饮食 营养建议 营养医问 中华药膳 厨房营养 食界动态 减肥饮食 助性饮食 养颜美食 健身饮食 |
|
|
您现在的位置: 饮食在线_美味在线_好吃者家园 >> 饮食 >> 饮食法规 >> 文章正文 |
|
|||
|
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、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对违反《条例》、违反食品卫生标准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管 理规定、要求的单位和个人,应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理: 1、经检查卫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,给予“限期改进”通知书或通报批评。对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处以二至十元的罚款,或停发有关人员及全单位当月的奖金(以该单位当月奖金的平均数额计)。 2、经检查化验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定的食品,发给停止生产或加工复制、废弃、没收等处理通知书。 3、对卫生状况严重不好,发生食物中毒、传染病、重大食品污染事故,或发给“限期改进”通知书而未改进的单位,责令停业、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。 惩罚的批准权限:批评、限期改进、罚款、停发奖金,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批准,报卫生局备案;通报批评、停止某一种食品的生产,由各级卫生局批准,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;停业、行政处分、法律制裁,由卫生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卫生的市长(或副市长)、区长(或副区长)、县长(或副县长)批准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。食品生产、经营主管部门,对本系统、本单位违反《条例》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亦可按上述精神处理。 罚款(包括扣发的奖金),由被罚单位的财会人员负责扣除,交卫生防疫站,存入银行罚没款项内,逾期不交者由银行代扣。全部罚款上交国库。 上则文章 |
||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|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