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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劳动总局、粮食部、商业部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改 按退休处理后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供应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劳动局: 你局(80)赣劳薪字第005号文收到。经研究答复如下: 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,后来退职、自动离职的职工,以及曾 被开除、劳教,或劳改现已恢复了政治权利的人员,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再未从 事矽尘作业,现确诊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改为退休后, 其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的供应,都可以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经周字 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。当地粮食部门和商业部门可凭矽肺病诊断证明书 和退休证件办理批准手续,从被批准之月份起执行。过去的不予追补。 上则文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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