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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几项具体规定》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《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 定》已转发给你们,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 一、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,经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或劳动 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(含季节工)、亦工亦农人员,农村人民公社中拿工资的 广播员、水利员等人员,都可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。其中,属于非农业户口的每 人每月五元;属于农业户口的,不分是否参加社队分配,每人每月均发给二元五 角。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,按日计发。 二、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中,经组织批准带原 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,按在职固定职工的标准发给补贴。 三、县(区)及县(区)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(包括已下放给人民公社, 仍享受大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)的副食品价格补贴,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类 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。 四、县(区)以下城镇街道和农村人民公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 的人员,是否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,以及补贴标准,由各市、县根据这些单位的 经营情况,本着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,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,自行规定。 五、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后,影响到有关省定的一些费用开支标准,其中需 要调整提高的,由原制定标准的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意见,征得省计委、省财政局、省劳动局同意后,由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下达执行。任何单位,未经批准,不得自行提高津贴、补贴标准。 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,由省劳动局负责受理。 上则文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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