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特色餐饮 健康食品 保健饮食 营养建议 营养医问 中华药膳 厨房营养 食界动态 减肥饮食 助性饮食 养颜美食 健身饮食 |
|
|
您现在的位置: 饮食在线_美味在线_好吃者家园 >> 饮食 >> 饮食法规 >> 文章正文 |
|
||||
|
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发〔1979〕70号文件和国发〔1979〕245号文件的规定 精神,经与财政部、国家物价总局研究,特对劳保福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,按规定随工资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,不 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保福利待遇的基数。 职工生育、生病期间,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。 二、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,对其按《劳动保险条例》规定领 取抚恤费的供养直系亲属,可适当增加抚恤费,作为副食品价格补贴,即:不分 供养人口多少,居住在一般地区的,每月增发二元五角;居住在纯牧业县(旗) 的,每月增发四元。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职工,其按《劳动保险 条例》规定领取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,除一次领取相当死者本人六个月、九个 月或十二个月工资的救济费外,可按死者生前领取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,一次 增发相当三个月、四个半月或六个月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救济费。 职工因工或因病死亡后,不论其是否按工资计发丧葬费,均不另增发副食品 价格补贴。 三、按国发〔1978〕104号文件规定领取护理费的人员,其护理费可 适当增加,作为副食品价格补贴,即:不分现行护理费高低,居住在一般地区的, 每月增发二元五角;居住在纯牧业县(旗)的,每月增发四元。 四、按《劳动保险条例》规定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人员,其救济费可适 当增加,作为副食品价格补贴,即:不分救济费多少,居住在一般地区的,每月 增发二元五角,居住在纯牧业县(旗)的,每月增发四元。 五、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后退休、退职的职工,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未 被冲销掉的粮(煤)补贴,可继续发给。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已经退休、退职 的职工及按照国务院(65)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 费的精简人员,其退休费、退职生活费、救济费、粮(煤)补贴不随工资区类别 的调整而变动,仍按原规定发给。 上则文章 |
|||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||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