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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伙食费和粮食、副食品供应标准问题的联合通知 (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) 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公安局、财政局、粮食局、商业局:为了贯彻执行阶级斗 争和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,遵照周总理生前关于提高人犯伙食费问题的批 示,一九七三年许多地区对人犯伙食费标准进行了调整,但不少地方还是偏低, 有些地方食油和猪肉等副食品供应较差,有的地方细粮供应较少。同时,从今年 十一月一日起,部分副食品调整销价后,人犯伙食费开支增加。为了不致使人犯 体质下降,有利于教育改造,有利于审讯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,及时投入劳改, 特对人犯伙食费和粮油、副食品供应标准统一进行一次调整。 一、在押人犯伙食费标准 1.县(市)看守所一般人犯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为:一类地区十二元;二 类地区十三元;三类地区十四至十五元;四类地区在押人犯的伙食费,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,由省、市、自治区公安局、财政局商定。(地区分类表附后) 2.省、市、自治区(含省、区辖市)看守所一般人犯伙食费标准,可在县 (市)标准的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加一元,最多不超过二元。 3.病犯伙食费标准比一般人犯高百分之四十,中央和省、市、自治区拘捕 的重要政治案犯的伙食费标准比一般人犯高百分之四十至五十,外籍犯的伙食费 标准比一般人犯高百分之六十至八十,吃西餐的外籍犯还可高些,但最高不得超 过一倍。上述各类标准,如需调整时,由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公安局、财政局商定。 二、粮食供应。在押人犯的口粮标准,仍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,细粮比例原 则上应略低于当地一般居民。病犯、重要案犯、少数民族犯和外籍犯,可以适当 增加细粮比例。具体定量标准和粗细粮比例,由省、市、自治区公安局和粮食部 门商定。 三、食油和猪肉等副食品,根据当地货源情况,一般的应按居民标准供应。 四、人犯被捕后,公安机关应通知人犯居住地的粮食、商业部门注销其供应 关系。被捕人员释放时,再恢复供应关系。 五、要加强人犯伙食费和囚粮管理。公安机关要与财政、粮食、商业部门密 切联系,按实有人数报销,严禁虚报冒领、克扣、挪用和调换。要注意节约,防 止浪费。 六、具体执行办法,由省、市、自治区财政、粮食、商业、公安部门研定。 此规定于一九八○年一月一日起实行。过去下达的有关规定,与此通知精神有 抵触的,按此通知执行。 上则文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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