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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是已获得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,不得申报保健食品。 二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除应严格按照“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”的 有关规定对保健食品履行正常初审程序外,必须另行出具该产品没有获得保健药 品批准文号的证明。 三、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。 特此通知。 上则文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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